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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条形码代理

运城条形码代理

现如今,条码已广泛应用于生产、流通、采购、追溯等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商场、地铁站台、电视屏幕上都可以看到条码。由此可见,运城条形码技术已经深刻影响了社会发展,商品条码更是如此。

商品条码,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所使用的通用语言,是现代商业运行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技术,它的主要作用有:

•商品条码是商品在全球流通的唯一“身份证”和国际通用的商务语言;

•商品条码是产品追溯的重要标识;

•商品条码在互联网新兴产业中发挥信息传递作用;

•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应用,从最初作为商品身份证实现自动结算,到现在关联和传递整个供应链的信息,满足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线上线下融合的需求方面发挥着基础性支撑作用。

商品条码在国际上的管理机构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在我国,商品条码的管理机构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

编码中心是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商品条码、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专门机构,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企业如需申请商品条码,应先联系当地的分支机构申请注册,注册成功后会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到期后如需延用,系统成员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系统成员资格及厂商识别代码将被注销。

商品条码续展业务的办理

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续展业务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线上办理

自2015年起,编码中心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了条码业务制度便利化改革,网上办理业务的模式正式面向社会开放。

•系统成员登录编码中心官网点击在线续展,登录绑定后即可操作(如图1所示,见下页)。

•可在手机上下载“中国编码”APP,登录绑定后点击续展即可办理业务。

•可在微信里关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公众号,在公众号内进行办理。

线下办理

系统成员需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到当地的条码分支机构即可现场办理。

地区较远且不会在线上操作的系统成员,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把续展所需材料邮寄到当地的物品编码分支机构,由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现如今,线上办理业务的方式更受欢迎。系统成员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就可以办理续展业务。线上办理业务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也让系统成员更了解业务办理流程。但难免会有些系统成员因为人员流动或者对条码业务不熟悉等原因而错过续展时间。这时候就需要工作人员去及时提醒系统成员,做好全方位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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