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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条码打印软件制作电子监管码的过程

作者:廊坊盛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01 08:29:27

熟悉标签行业的用户,应该对电子监管码有所了解。电子监管码是一个信息查询码,采用一物一码制或一包装一码制,能对食品药品等商品的生产日期、批次、证号等起一定的追溯作用。由于其通过国检中心的赋码系统生成,由生产厂家根据实际情况激活,因此具有较高的防伪性能。条码打印软件作为专业的标签打印软件,自然也能制作电子监管码。主要是利用工具箱中相应的功能按钮,就下来就一起来看下廊坊条码打印软件制作电子监管码的操作过程:

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电子监管码"按钮,或者"绘图-电子监管码",在画布上绘制一个电子监管码对象,双击电子监管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删除默认的数据,手动输入要添加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效果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数据类型,如:手动输入、数据库导入、日期时间、序列生成、随机生成、数据引用、脚本编程、打印时输入、网络通讯等,如果只是单独制作一个两个的话,可以选择手动输入,如果需要批量制作的话,选择数据库导入。

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输出方式,预览没有问题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打印,如:打印机、PDF文档、TIFF文档、图片、Postscript文档、PPML文件等。以上就是有关电子监管码的制作及打印的相关介绍,使用数据库导入的话,我们可以批量快速制作。条码打印软件的设置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

条码符号位置的确定应以符合不变形、易于识读和制版为原则。即要求设置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或者在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以及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考虑到印刷的工艺特点,拼版时应使条码方向与印刷方向相对应,使印刷变形只能表现在条码纵向位置,以不影响准确的识读。

由于包装方式、特点差异,条码印刷位置也有所不同。一般箱式包装条码印在箱体下部右侧;罐装和瓶装包装条码最好印在标签的一侧下方,但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桶形包装条码最好印在桶的侧面,若侧面不能印时,则可将条码印在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3mm;袋状包装有底且底面较大,可将条码印在底面上或印在背面的下部中央;书刊条码通常印在封底或护封的左下角,且条线的方向与书脊成平行状。综上所述,条形码作为一种数据输入技术和自动识别技术,广泛用于商品包装上,它在商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和检查、沟通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正确了解和认识条码的知识并印好条码是包装印刷的重要一环。

一个成功的企业往往要经常了解客户需要什么样的产品,并且为客户提供低成本、高质量、高性能的产品。他们欢迎客户的特殊要求,视之为有别于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一种机遇。近年来,由于竞争压力的增加,到90年代中,企业对客户的良好服务已成为一种优势。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必须改变其贸易循环的着眼点。现在的贸易循环应视为由客户驱动——“市场为龙头”,并强调在贸易循环中建立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成功的企业的最重要特点是客户驱动的程度,通过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准时交货,低成本和高质量来赢得客户的完全满意。为了做到有效的客户服务,企业必须有能力快速地响应其客户的特殊业务需求。为了减少库存,并提高订单的履约率,采取有选择的发货渠道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从企业的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客户是常用的一种经营业务方式。此外,还必须重视优化库存,重视设备。各种资源及空间的利用,从而达到对物流作业的有的管理。

仓库的实际布局必须优化。使其与作业员、物料接收、通过主库存区以提货及发送的流程及类型相匹配。正确的定义仓库的地理布局有助于减少货物的移动时间,提高仓储作为效率,降低成本,节省开支。仓库的地理布局可定义为二维、三维、自由式或组合式。例如主体仓库一般定义为二维:通道、货架、货层。货位地址可用二维。库位可按存储能力、栈板类型、存放容器、货架类型及特殊用途等进行定义。货物处理的类型可以是大批存储、临时存储、退货暂存等。产品的批号控制是一个关键的仓储处理项目。产品要有批号,以便于对质量进行跟踪,对过期的物料进行控制,以保证交付到客户手中的是合乎质量要求的立品。

可见,今天的仓库作业和库存控制作业已十分多样化。复杂化,靠人工去记忆去处理已十分困难。如果不能保证正确的进货、验收、质量保证及发货,就会导致浪费时间,产生库存,延迟交货,增加成本,以致失去为客户服务的机会。采用条码技术。并与信息处理技术结合,可确保库存量的准确性,保证必要的库存水平及仓库中物料的移动。与进货发货协调一致,保证产品的最优流入、保存和流出仓库。今天在仓库中最普遍的技术话题是条码化,伴之以数据存储、传输、智能软件、计算机平台以及通讯网络等。不论物流流向那里,我们都可以自动地记录下物流的流动,条码技术与信息处理技术的结合帮助我们合理地,有的地利用仓库空间,以最快速、最正确、最低成本的方式为客户据供最好的服务。下面列举两个例子:一个是经济型、易实施的仓库管理方案;另一个是立体仓库的管理方案。

第一种方案可对仓库中的每一种货物、每一个库位做出书面报告,并可定期对库区进行周期性盘存。这种方案对零售业的商品盘库、医院的药品盘库等是很实用的。图1为该方案的示意图。在设计具体方案时应根据不同要求选用不同的软件和条码设备等。例如需要了解:客户是否要求条码扫描器与主机连续通讯?数据是否批处理即可?一天内采集的数据量有多少?是连续扫描还是定时扫描?数据处理的结果需多久报告一次,每小时、每天,还是每月向数据库送库存数据。仓库中的物理位置是怎样标识的?数据项的条码标签何时何地由谁使用,标签离库后是否还有别的用户需扫描等等。对于图1所示的系统是这样操作的:仓库员用手持式条码终端对货位进行扫描,扫入货位号后,对其上的货物相应的物品号(如零件号)进行扫描,并键入该物品的数量,然后对第二个货位及其上的货物进行扫描,如此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把仓库中的货物全部点清。然后将条码终端中采集到的数据通过通讯接口传给PC机。系统所有使用的软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驻留在条码终端中,另一部分在PC机(或其它的小型机、主机)上。条码终端中的软件只完成数据采集功能,比较简单,一般用户都能自己编程。而PC机中的软件应包括数据库系统和仓库管理软件。对完成数据采集功能的条码终端的要求并不高,不需要很复杂的功能(例如ZZ9801机)。有一个4行xl6个字符的显示器来显示所采集到的数据和程序菜单;一个键盘输人物品数量;一定容量的数据存储器(256KB~512KB或更大的容量);条码扫描部分可以用笔式(例如HP305光笔)、CCD式(例如CipherLarl021CCD)、激光枪式(通常应选用激光枪,因为光笔和CCD扫描器均为接触式扫描,不能适应仓库作业——编者注);一个RS-232串口作为与PC机的双向通讯接口。终端中的程序由PC机下载,而终端采集到的数据则上传到PC机中去。

当仓库作业增加时,可增加条码终端数。但PC机不一定要增加,当然PC机的配置要合适,如486机或586机,500兆字节以上的硬盘等。另外,系统中需配置条码打印机,以便打印各种标签:货位、货架用的标签;物品标识用的标签,并标明批号、数量。当然要先决定如何对这些物品进行标识,是每件物品,每单元、每箱……贴标签,还是其它什么方案。此外,还要对仓库员进行标识,以方便管理。致于条码如何设计、标签格式如何设计等都是在做方案阶段要完成的。这种系统的优点是成本低,系统灵活。对于不熟悉条码技术的用户可以以此起步。

另外一个例子是某主体仓库的管理系统。该主体仓库所利用的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高5.5米。有5个巷道,其中4个双伸位巷道,一个单伸位巷道;货位尺寸约1.5x1.5x1.1米,总共3000个,最高7层;货箱尺寸为1.2X0.7x0.7米,毛重215公斤;托盘尺寸为1.25x1.47x0.08米,每个托盘上放2个货箱。仓库的吞吐能力为每小时120个货位;入库80个货位/小时,出库每小时40个货位。入库作业:由拖车将货箱从集装箱上卸下后,再用拖车每次2箱按指定方位放在入库站台的空托盘上。货物由条码识别系统识别托盘号,由计算机系统控制输送系统将托盘送到指定的巷道的入库货格上,再由巷道车将托盘上的货箱送到指定的货位。出库作业:根据出库作业单将数据输入到仓库管理系统中去,按出库原则(例如先进先出等)下达出库作业指令,巷道车按指令将指定货位上的货物送到出库货格上,再由输送系统将其送到指定的出库站台上。

系统采用固定式条码阅读器(例如TLMS-3500RV)自动识别入库/出库输送系统上通过的托盘标号,并实时将信号上传到计算机系统,经确认无误后由系统指挥输送线将托盘上的货箱送入/出相应的巷道和库位。系统以计算机监控机为中心,通过RS-232口直接连接输送线控制系统。通过一个8口通讯管理器连接出库条码阅读器,并直接与可编程控制器的串口模块相连;通过一个16口通讯管理器连接入库及巷道条码阅读器,并通过RS-232口直接和监控机相连。采用这种系统可提高货物出库/入库的正确性,确保产品的高质量,同时也可改变原有系统中存在的人工搬运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的状况。条码技术象一条纽带,把产品生命期中各阶段发生的信息联接在一起,可跟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且条码化可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使用条码设备既方便又快捷,自动识别技术的效率与键盘是无法相比的。

日本夏普电子公司四年来采用条码化的仓库管理系统,仓库作业数呈二位数字增加,人员数却没有增加,且库存精度达到百分之百;发货和进货作业的差异率降为零,而且一些劳动量大的工作也压缩了。过去以纸为基的作业方式,在发货和入库方面,每月约有200个错误发生,错误发生后,往往需要几个月来跟踪这些差异,以免扩大其影响。现在每一件货物出入库时,操作员马上把货物上的条码用一支手持式CCD式激光枪识读,通过数据采集器把数据及时地送入计算机;而有些条码阅读器则直接装在升降机上,避免了错误发生。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决定着仓库地位不是或缺与否,而是市场经济中市场与现代企业之间商品流通的重要转移和仓储的必需有的基础设施。仓库管理实现现代化管理手段,条码技术是保证仓库作业优化,充分利用仓库空间,快速便捷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汇增值的优先手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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