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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廊坊条形码打印机的基本性能

作者:廊坊盛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3 08:57:21

在目前国内市场上常见的打印机由于品牌的差异,存在两种不同的打印头,一种是平压式打印头,整个打印头压在碳带上,这种打印头可以适应各种碳带,具有广泛的用户群,这种打印头是最常见的,广泛应用于各种品牌的条码打印机;另一种是悬浮式打印头,这是一种新型的打印头模式,打印头只是尖端压在碳带上,这种打印头虽然对碳带的要求比较高,但它具有节省碳带的功能,所以它被一些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公司广泛采用。条码打印机机器的性能参数,廊坊条形码打印机的基本性能:

1、打印宽度。表示机器所能打印的最大宽度,也代表机器的等级,一般来说,打印宽度有3英寸到8英寸七个选择,打印宽度是选择打印机的决定因素,用户应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打印机。

2、打印精度。精度越高的打印机的打印也越清晰,现在最高的打印精度为600dpi,而203dpi或300dpi就可以满足工业日常的需要,用户完全没有必要追求过高的打印精度而投入过多的成本。

3、打印速度。速度快是条码打印机对于普通打印机的最大优势。它的速度可以达到12英寸/秒。对于同种机器而言,速度越快,精度越低。所以用户必须自己调整机器,以达到速度和精度的完美组合。

4、接口。一般并口和串口是条码打印机的标准配件,另外用户也可选购闪存卡等

外设。

5、其他。为了让打印机达到用户的要求,各厂家均设计了很多可选配件:切刀,剥离器、纸架等,用户可根据自己的要求自行选购。

条码打印机注意事项在今天的制造业中,条码打印机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在选择购买条码标签打印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购条码打印机。每种品牌型号的条码打印机都有自己的技术重点和偏重,没有一种条码打印机可以做到面面俱到。所以一定要对打印机有了充分的了解后在购买,不要听信销售商所谓的“最好的机器“、“最全面的打印机“等吹嘘。

2、选择可信赖的商家购买。由于条码打印机属于一种工业设备,故此其购买渠道相对于其他商品显得尤其重要。可信赖的商家可以为用户提供完善的使用培训和售后服务。

3、使用商家或厂家认可的耗材和打印介质。条码打印机的打印头是打印机的关键部件,而打印机的耗材和打印介质是直接影响打印头寿命的关键。也许用户会由于某些碳带和打印介质的价格更便宜而不选择厂家认可的产品,虽然在表面上可以降低打印成本,但由此产生的质量、售后服务和更换打印头等种种事情,往往令用户自尝苦果。

4、要签保修协议。保修协议是对用户的一种保障。在购买机器的同时,和供应商签署保修协议尤为重要。有了协议的保证,您在修理时间、修理效果和价格上都会得到一定的保证。综上所述,条码打印机属于一种工业设备,它一旦出现故障,会直接影响生产进度。所以在选购和使用条码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您的经济承受范围内,一定要找有实力、信誉好的供应商,不要为了省钱而影响了生产。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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